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支持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发展,推动新疆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相关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在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六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各地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违规扩大政策享受范围,严禁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制定与税收挂钩的财政支出政策。
四、要加强政策宣介,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国家、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在疆落地。税务部门要做好政策的精准推送,引导和帮助纳税人知晓政策、应享尽享。
五、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出现不能准确判定企业是否属于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会同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科技厅、新疆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