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进的特色餐饮企业以三级分类采取“以奖代补”形式,对入住商家实行财政奖励补贴和店铺(门面)租金补贴。
(二)知名跨国连锁餐饮集团(企业)
(1)对引进的知名跨国餐饮连锁集团(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在开发区实际营业天数达到300天以上的,连续3年分别按地方留存部分的100%、70%、50%的比例予以返还。
(2)对引进的知名跨国餐饮连锁集团(企业),其租用的经营场所在一个租期届满后,提交相关认证资料经开发区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连续3年按市场价给予店铺(门面)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40%、第三年补贴30%)。
(三)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
(1)对引进的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在开发区(市)实际实际营业天数达到300天以上的,连续3年分别按地方留存部分的70%、50%、30%的比例予以返还。
(2)对引进的国家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华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其租用的经营场所在一个租期届满后,提交相关认证资料经开发区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连续3年按市场价给予店铺门面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45%,第二年补贴35%、第三年补贴25%)。
(四)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
(1)对引进的新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在开发区实际营业天数达到300天以上的连续3年分别按地方留存部分的60%、40%、20%的比例予以返还。
(2)对引进的新疆著名商标、“新疆老字号”、“新疆餐饮名店”称号餐饮企业,其租用的经营场所在一个租期届满后,提交相关认证资料经开发区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连续3年按市场价给予店铺门面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4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
注:本政策暂定于2018年12月31日前入驻企业均能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