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口岸整车进口发展扶持办法(摘要)
霍特管发[2016]3号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霍尔果斯口岸进口整车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
1、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注册登记并通过霍尔果斯口岸以自主经营方式实现整车进口的;
2、在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注册登记并委托具有资质的经营单位代理整车进口业务的(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中须注明收货人和经营单位);
3、经推进整车业务进口领导小组认定需要纳入本办法范围的。
二、财税扶持政策
1、自从事进口整车业务当年起,年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产业发展引导专项基金中实施分批办理:第一年对企业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返还;第二年对企业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80%的返还;第三年对企业缴纳税收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给予50%的返还。
2、对首次从霍尔果斯口岸入境需要在境外或霍尔果斯改装厂办理进口整车CCC认证证书的,根据进口数量的不同给予以下资金扶持:单一车型进口累计数量达到200辆的,按照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50%给予扶持;单一车型进口累计数量达到500辆以上的,按照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全额给予扶持;对通过平行进口认证或单车认证数量超过10辆的,按照实际支出认证费用的50%给予扶持。
3、鼓励入驻的进口汽车贸易企业在开发区相关区域设立进口汽车改装工厂,对取得资质的企业按设备投资总额的5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改装工厂改装的车辆仅限于从霍尔果斯口岸进口。
4、由霍尔果斯口岸入境并由本地注册的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按进口数量和海关审定价给予1%—2%的扶持。扶持资金每辆车不低于2000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民币。
三、展示展销政策
1、2017年4月31日前在霍尔果斯注册并需要展示展销场地和企业商务办公场所的,由霍尔果斯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免费提供地点。
2、2017年5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开发区或合作中心开展进口汽车展示展销及商务办公场所租赁的企业,整车进口数量达到100辆及以上,租金按实际标准的70%收取;整车进口数量达到200辆及以上,租金按实际标准50%收取;整车进口数量达到500辆及以上,免取当年度租金。
四、其他扶持政策
1、鼓励入驻汽车企业在欧洲以合并或收购等方式成为欧盟汽车管制局认证独立汽车制造商(具有欧盟官方认可的“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可合法编制车辆识别代号VIN),对经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认定备案的欧洲汽车独立制造厂项目,年度进口数量超过100台(含)的,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对本地税收的贡献率,经推进整车业务进口领导小组核实认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该汽车制造商所生产车辆仅限于从霍尔果斯口岸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