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导思想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关于加快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新政发〔2012〕48号)等相关文件,为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吸引力,扩大招商引资成果,促进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跨越发展,现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园区内企业工作取得“工资薪金”,并选择园区作为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的境内外个人。
三、奖励标准及原则
(1)根据纳税人一个纳税月度内在园区内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贴奖励,具体标准为: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1000元人民币(含1000元人民币)至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足1000元的,不予奖励。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2000元人民币至4000元人民币(含4000元人民币)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
当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4000元人民币以上的部分,奖励比率为其在园区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90%。
(2)享受园区个人所得税补贴的申请人,不再重复享受其他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为主要内容的优惠政策。
(3)本办法仅针对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工资薪金,不适用于个人所得税20%税率的一次性收入或偶然所得。
(4)园区招商部门仅接受以公司或机构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补贴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
(5)公司在纳税申报且税金入库后次月,即可向园区招商部门申请将财政扶持部分予以兑现。
四、申请资料
(1)申请单位出具的申请书;
(2)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境外高薪人才的护照复印件)、工资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缴税业务凭证以及地税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其他所需相关材料。
五、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人员,不得申请补贴:
(1)不依法纳税;
(2)有不良诚信记录;
(3)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4)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六、本暂行办法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税制框架下在开发区实施的地方性优惠政策。国家对本政策相关的个人所得税财政补贴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后,即按国家规定执行,本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七、本暂行办法自出台之日起开始执行。园区可依据实际执行情况适时修改、延长或中止本暂行办法。
八、本暂行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招商局是开发区对本暂行办法的授权解释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