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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系列金融支持政策

一、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

1.《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乌银发〔2013〕119号)

政策试点日期:2013年8月9日

政策实施范围:合作中心

业务对象:合作中心中方区注册企业、境外机构

政策核心内容:1.中方区注册企业可在试点银行开立人民币境外融资专用账户,专门存放从境外融入的人民币资金,融资额度、期限无限制。资金可用于中心内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和与非居民的贸易。2.境外机构可在试点银行开立人民币HNRA账户,办理人民币现金缴存和支取业务,跨境融资、跨境担保业务,还可办理定期存款业务。

2.《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工作的通知》(乌银发〔2014〕188号)

政策试点日期:2014年12月3日

政策实施范围:合作中心

业务对象:合作中心中方区注册企业

政策核心内容:在188号文基础上,明确了中方区注册企业的人民币H融资专户资金,可以用于向境内居民购买货物、服务以及向境内企业开展跨境直接投资。2016年初,跨境办已叫停利用H融资专户向境内企业直接投资的业务。

3.《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乌银发〔2015〕132号)

政策试点日期:2015年7月3日

政策实施范围:合作中心

业务对象:中方区注册企业、境外机构、个人

政策核心内容:1.提出了合作中心试点银行在建立创新离岸人民币业务核算系统后,可为中方区注册企业、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境外银行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国际结算等各类离岸金融服务。存贷款利率可以参照境外金融市场利率确定,离岸人民币存款免交存款保证金,试点银行应独立编制此业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直接并入集团公司。2.中方区注册企业的创新离岸人民币账户资金可用于合作中心及配套区(保税区)的项目建设、境外项目建设和与非居民的贸易。

二、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

1.《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跨境人民币

借款业务试点管理暂行办法》(乌银发〔2015〕219号)

政策试点日期:2015年12月18日

政策实施范围: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经济开发区。

业务对象:注册在两个开发区内的所有企业。

政策核心内容:开发区内注册的企业可开展跨境人民币借款。借款渠道有两个,一是从境外直接借入人民币资金。二是可从合作中心试点银行借入人民币资金。企业借入人民币资金规模、期限、利率没有限制。资金可用于企业在经济开发区内的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建设以及从境外购买货物或者服务等。喀什开发区企业融入资金可用于南疆四地州实体经济。

三、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

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6〕132号)

政策实施日期:2016年5月3日

政策实施范围:全国

业务对象: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和金融机构,企业仅限非金融企业,且不包括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

政策核心内容:对金融机构和企业,央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不实行外债事前审批,而是由金融机构和企业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企业改为事前签约备案,金融机构改为事后备案。

对跨境人民币创新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跨境借款政策的影响。一是全国范围内银企均可自主借债,主体资格全面放开,且本外币一体化管理。开发区借款政策优势仅限于额度无限制方面。二是总行规定,对本外币境外融资等区域性跨境融资创新试点设置1年过渡期,1年过渡期后统一按银发〔2016〕132号模式管理,意味着2017年5月3日起,开发区和合作中心关于人民币跨境借款方面的政策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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