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设立要求和税收优惠政策
设立要求:
(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的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三)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以上经营范围不可更改。
优惠政策:
(一)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为零。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
(三)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