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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基本情况及优惠政策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设立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特区),国发〔2011〕33号文件明确提出“充分发挥新疆伊犁州对外开放的区位优势,加强与中亚和东欧的紧密合作,把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开放的重要窗口,推动形成我国‘陆上开放’与‘海上开放’并重的对外开放新格局”。规划开发区总面积73平方公里,由4个园区组成,包括20平方公里的霍尔果斯园区、35平方公里的伊宁园区、8平方公里的清水河配套产业园区和10平方公里的兵团园区。重点发展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绿色建筑、新能源新材料、信息技术及现代服务业。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伊宁园区位于全国唯一的副省级自治州、被誉为“塞外江南”的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首府伊宁市境内,规划面积35平方公里,占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总规划面积的48%,是“一区四园”格局中规划面积最大、功能分区最完善、产业定位最丰富、要素保障最集中、配套能力最优、承载能力最强的园区,也是伊宁市总体规划“三心六片区”的城市副中心和产业聚集区,是打造“以产兴区、以区促产、产城一体、互动共进”发展格局的重点区域。
伊宁园区处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节点,位于新亚欧大陆桥和中国—中亚—西亚两条经济走廊的重合位置,可辐射“一带一路”沿线中亚(5国)、西亚北非(19国)以及东欧(20国)的三个区域44个国家13亿人口市场。
 
伊犁州沿边有8个国家一类口岸,首府伊宁市地处伊犁河谷中心,临近霍尔果斯、都拉塔、木扎尔特3个国家一类口岸,并设有伊宁二类口岸,区位优势独一无二,是新疆实施“西进”战略、连接内地与中西亚各国经贸交流的重要支点,也是实现“内引外联”的重要国际经济通道。
 
税收政策
 
所得税政策:依法落实对两个经济开发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政策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落实<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1]27号         2021-5-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动新疆发展,现就新疆困难地区以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困难地区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减半期内,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新疆困难地区包括南疆三地州、其他脱贫县(原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和边境县市。
 
  二、2021年1月1日 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企业是指以《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四、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产业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目录》。
 
  六、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2016版)》(以下简称《2016版目录》)范围内的企业,2020年12月31日 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5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2号)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如属于《目录》与《2016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在剩余期限内按本通知规定享受至优惠期满为止;未进入优惠期的,不再享受财税[2011] 53号和财税[2011] 112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如属于《目录》与《2016版目录》相同产业项目范围,可视同新办企业按本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七、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时,可提请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5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政发[2021]66号          2021-09-0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支持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发展,推动新疆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新疆困难地区及喀什、霍尔果斯两个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1]27号)相关政策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新疆困难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税年度起,在享受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在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六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各地及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得违规扩大政策享受范围,严禁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不得制定与税收挂钩的财政支出政策。
 
四、要加强政策宣介,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国家、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在疆落地。税务部门要做好政策的精准推送,引导和帮助纳税人知晓政策、应享尽享。
 
五、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出现不能准确判定企业是否属于享受优惠政策范围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会同自治区工信厅、财政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科技厅、新疆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来源:伊宁园区投资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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