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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
一 、霍尔果斯经济特区设立由来:
2010年5月,中央召开新疆工作座谈会,决定设立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 为开发区的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2011年9月,国务院下发国发〔2011〕33号文件,明确特殊扶持政策,确立了霍尔果斯在全国对外开放中的特殊地位及无以伦比的税收优惠政策。霍尔果斯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

 
二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构成:
霍尔果斯地处中国最西部,与哈萨克斯坦接壤。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总面积约73平方公里,包括四个园区,享受相同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口岸园区20平方公里,兵团园区10平方公里,清水河园区8平方公里,伊宁园区独占35平方公里,是“一区四园”格局中规划面积最大的园区,紧邻新疆第二大城市伊宁市,距伊宁机场8公里。

三、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地方相继出台国发〔2011〕33号、财税(2011)112号、新政发〔2012〕48号、霍特管办发[2013]55号等一系列文件支持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发展。其中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财税(2011)112号文规定的“201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为霍尔果斯奠定了最稳定的税收洼地的基础。政策到期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于2021年5月18日联合颁发了财税【2021】27号文,明确免税政策从2021年1月1日起再延续10年。新政发〔2021〕66号文从自治区层面规定了“五年免税期满后,再免征企业五年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最终形成了系列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税总局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在开发区内新办的属于《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五年免征。

自治区税收优惠政策:
       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符合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在享受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第六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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